党员义务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根本行为准则。所谓党员义务,是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员标准和条件的具体化。规定党员义务,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党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从条文方面看,党员义务又是党员应该做出一定行为或被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一系列基本规则。党员义务的内容具有相对确定性,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党的领导以及自身建设的实践经验的丰富及发展变化而日趋完善。比如十六大新修订的党章,在第一章第三条第一项关于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规定中,增写了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同时,将第三条第四项中关于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表述,修改为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党员和干部依法办事的观念。
党员义务属于义务性规范,它要求党员必须遵照执行,党员如果不执行义务或违反义务,党的组织将会对党员做出必要的处理。党员义务的约束对象为全体党员,它不具有国家法律效力,但是这种约束力对全体党员都具有同等效力。只要是党员,不管党龄长短、党内职务高低、对党的贡献大小,都是一样的。换句话说,党员无论是谁,都必须无一例外地履行党员义务。
党员义务是党员先进性标准的具体化。党章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对于这一原则性规定究竟如何理解,如何判断、衡量党员是不是具备先锋战士的条件,是不是发挥了先进作用、发挥得如何?判断、衡量的基本尺度就是党员义务。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能够帮助党组织、人民群众来评判党员和监督党员。因此,对党员义务做出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举措。
党章规定党员的八项义务为:
一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是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
七是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是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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