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
一、享受凤县农村低保的基本条件
拥有凤县户籍并长期在凤县居住的农村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017年凤县农村低保标准为3015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凤县农村低保。
二、农村低保的办理程序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然后对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各镇报送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给低保证。
三、我县农村低保的补助标准
2017年我县农村低保补助标准分A、B、C三类:A类为年人均收入0-620元之间的家庭,每人每月享受补助金248元。B类为年人均收入621-1620元之间的家庭,每人每月享受补助金213元。C类为年人均收入1621-3015元之间,每人每月享受补助金178元。
农村五保供养
一、享受凤县农村五保供养的基本条件
凤县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享受凤县农村五保供养。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方式和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2017年凤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标准为6000元/人•年,分散供养为5500元/人•年。
三、农村五保的办理程序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由村民本人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然后对申请对象是否享受五保待遇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农村五保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的政策函义
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救助的,不适用临时救助。
二、可享受临时救助的范围
(1)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2)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4)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三、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审批。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凤县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一)患危重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
1.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本年度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在1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情况,最高救助3000元。
2.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血液系统疾病(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病、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享受各项社会帮困救助后,本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情况,最高救助5000元。
(二)突发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
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死亡,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情况,最高救助5000元。
(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
因火灾、突发性事件、不可抗拒性因素(地震、特大洪灾不包括)导致家庭困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情况,最高救助5000元。
(四)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
1.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等,根据情况,最高救助3000元;家庭出现重大困难的,最高救助5000元。
2.家庭劳动能力低下、无劳动能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经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根据情况,最高救助2000元(每年不超过两次)。
3.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其救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方式
凡户籍在我县范围内,参加了新农合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均可享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救助方式有:资助参合、日常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
二、医疗救助的标准
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执行市上制定的救助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为:1.日常门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元。2.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0元。3.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本县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4.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本县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600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5.年度累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本县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后按照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已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6.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或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后,当次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0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年度定额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程序
1.资助参合程序:(1)县财政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所要资助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资助金从医疗救助资金账户直接拨付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账户;(2)农村低保对象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费部分先由个人全额缴纳,再由县区财政局、民政局按照社会化发放形式将资助金发放给个人。
2.日常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年度累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当年日常门诊和重特大疾病门诊所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镇政府初审后将有关资料报县民政局(特困供养、城乡低保救助对象也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县民政局办理),县民政局审批后社会化发放。
3.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程序:救助程序分两种方式:(1)“一站式”救助:在本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农村特困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出院时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定点医院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同时,一并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个人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即可出院。(2)“医后”救助:在本县医疗救助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救助对象(与在本县医疗救助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同程序),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镇政府初审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上月医疗救助资料报县区民政局(特困供养、城乡低保救助对象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办理),县民政局审批后社会化发放。
凤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组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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