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凤县摄影家协会是凤县文联领导下,由凤县摄影家及摄影爱好者组成的专业性群众社会团体,是县委、县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摄影爱好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凤县摄影事业,繁荣凤县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组织和引导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积极投身到促进凤县文化大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建设之中,弘扬、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宣传凤县,记录凤县发展进程,讲述凤县故事,传播凤县文明,为建设凤县美丽家园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推动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研究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发展凤县摄影事业;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和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
第七条 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本会重视摄影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各类摄影展览、比赛、评奖和推荐活动;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摄影艺术的精神需求,为凤县培养摄影人才。 第十条 本会加强与兄弟市、县、区的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发展与凤县友邻县区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友谊,密切联系,加强合作,积极开展民间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凤县摄影文化走出县域,为大力宣传凤县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凤县摄影家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凡在凤县境内工作、居住、生活,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相当的思想文化素质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向更高级别的摄影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 对为凤县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为会员大会,在会员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则代表由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理事候选人由会员联名推荐、理事会主席团推荐和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进行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其权力。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为行使其权力。主席团提名秘书长1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十九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会员交纳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凤县摄影家协会简称“凤县摄协”,会址设在凤县市民中心B601室。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凤县摄影家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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