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作家协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凤县作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凤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由凤县各界文学爱好者自愿参加组织起来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共凤县县委、县政府联系各界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协会为凤县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在该会、宝鸡市作协及宝鸡市职工作家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凤县协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文学多样化,团结和组织全县作家和文学爱好者,为繁荣凤县文学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凤县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循文学规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二、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作家和文学爱者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导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人民。
第七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会员从现实生活中吸取营养,丰富自己。组织会员研究和解决文学领域中的各类问题,注重文学创作、文学研究、文学评论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学活动,努力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九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文学评论的新生力量,关心作家和文学爱好者的健康成长,发展和壮大文学队伍。
第十条:组织会员搜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民间和本地区的优秀文学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民间文学的优良传统。
第十一条: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文学作品给予表彰和推荐。巩固和扩大全县作家和文学爱好者的团结,加强与县外作家的切磋交流。
第十二条 本协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三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四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三、会 员
第十五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承认作协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者(一般要求在县级报刊或县级以上获奖1篇以上,或者网络文学网站发表20000字以上。或在文学网站从事文学的编辑、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创作成果突出、创作势头良好的,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凡中国作家协会、省、市作家协会在本县的会员均可成为本会自然会员。
第十七条 县内基层文学社团,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有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均可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对热心支持文学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经本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和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退会自由。会员和团体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二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的,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作品原件或复印件。
2.填写相关表格。
3.本会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4.缴纳会费,领取会员证
四、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凤县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任期均为五年。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人员增减由主席团会议提议、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务工作,正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必要时可设立名誉和顾问职务,具体人选由理事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五、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2.社会捐赠;3.上级补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丰富和活跃文学活动、繁荣我县文学事业服务。
六、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凤县作家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各位会员应根据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自愿参与、量力而行,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凤县作家协会第 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条文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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